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内建标函〔2025〕34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系列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024清单计量计价标准”),结合我区现行计价依据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发承包的计量计价活动,应依据2024清单计量计价标准执行;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宜按2024清单计量计价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以下调整内容仅限于采用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清单的项目。

(一)措施项目的内容及列项应符合2024版国家清单标准的规定,2024版国家清单计价标准中包含而计算标准中未单独列项的项目由成果文件编制人自行补充。

(二)安全生产费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5〕98号)通知要求计提,费率标准应符合我区相关规定且不可竞争。

(三)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计价,按照相应费率以人工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中。

(四)税金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计取,费率不可竞争。

2024清单计量计价标准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通知执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