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河北华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0331208G。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6层608A。

  经查明:你公司向我厅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供技术负责人的方圆房地产开发公司2#-6#楼强弱电、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冀州市碧水康庭住宅小区1#-4#门禁系统、强电、弱电、监控系统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等2个项目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以你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业绩核查材料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1〕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XXX,地址:XXX。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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