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有关规定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开展我市2024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具体工作由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绿建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9年实施和复审继续有效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按照“谁主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组织好复审工作,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标准的复审工作。

(二)复审人员应当由该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及使用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组成。复审人员不得少于9人,其中使用和熟悉该标准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主编单位应将复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报送绿建中心后开展复审工作。主编单位在标准复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详见附件3)。

(三)复审工作应结合标准的实施情况,对复审标准与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与国家现行标准内容是否矛盾或重复,主要技术内容是否适用或是否制约新成果推广应用,是否可与其他标准合并等进行复查和审议,并提出标准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

复审地方标准含强制性条文的,应对强制性条文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对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与国家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矛盾,或技术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需要强制性执行的,应提出废止、修订或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的复审意见。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要求,我市将逐步精简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对复审涉及产品、材料类等技术标准,复审意见中应包含是否可转化为团体标准的意见。

三、进度安排

主编单位应于2024年11月8日前,确定复审人员名单并报送绿建中心。2024年11月22日前,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复审,并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报送至绿建中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标准专业委员会将结合主编单位复审意见,按照标准管理总体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布复审结果。

附件: 1.202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项目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人员名单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联系人:刘静022-63081249;刘晗022-23311938

传真:022-23311938;电子邮箱:ljzxbzgfk@tj.gov.c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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