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民营建筑业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进入建筑市场。加强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支持服务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各地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并动态更新相应项目机会清单,明确项目规模、投资计划、建设周期、资质要求等详细内容,推动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充分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与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支持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民营建筑业企业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40%,参与投标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形除外。持续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引导中小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享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三)加大民营建筑业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奖和“齐鲁建造”品牌遴选等活动中,民营建筑业企业或其承揽项目入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四)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攻关。支持民营建筑业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工程建设领域民营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分档分类后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加快民营建筑业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重点支持在民营建筑业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中的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装备研制、重大科研项目、项目推广应用等,有关成果优先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入库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等项目申请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评奖评优等标准,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应用的支持权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六)加快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搭建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合作交流平台,分享共用数字化平台系统、先进施工技术设备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民营建筑业企业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七)规范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不得强制民营建筑业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抵房、抵物偿还工程款的,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房产、物品市场价值,严禁欠款方擅自以虚高价值抵房、抵物偿还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八)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约签订内容,工程竣工后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不再重复审核。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介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审核。建立施工过程结算的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结算过程中的分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九)加快竣工结算进度。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并足额拨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支持在合同中列明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赔偿条款,并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十)持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完善防范化解政府和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建筑业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国有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账款支付效率。健全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同纠纷法律救济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账期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对清理拖欠民营建筑业企业账款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将工程款拨付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相关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未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有关情况。(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聚焦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更精准金融服务,并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建筑业企业。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供应链上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供应链票据等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丰富放贷和续贷方式。推广“信易贷”“信易贴”“信易保”等金融产品,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建筑业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做好企业到期资金接续。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查,通过新增贷款、项目保函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持续加大企业应急转贷支持力度。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使用省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和备案机构自筹资金的费率,缓解企业短期流动性困难和到期贷款周转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将纳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转贷资金使用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减轻生产经营负担

(十四)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加强保证金到期返还管理,逾期未返还的应支付违约金,拒不返还的依法处理并实施信用惩戒。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民营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主动公开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险、保函的浮动利率或费率,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进一步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

(十五)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实施企业项目差异化监管、资质审批的重要参考,并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将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移出失信名单,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依法保护民营建筑业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行政部门护航民营企业作用,严肃查处侵害民营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依法规范适用涉财产类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十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有企业结对联合发展。引导国有企业和民营建筑业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提升“投融建营”能力。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协同打造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供应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十八)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大型投资平台、建筑业企业、工贸企业等各类企业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海外、省外工程建设带动力度,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认定后给予信用激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加大人才引育支持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申报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大力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对承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任务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各地遴选和吸纳优秀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进入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十)畅通人才晋升渠道。符合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等政策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组建建设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本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十一)提升企业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训机制,培育自有骨干工人队伍,配备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组长及自有骨干工人,拥有相对稳定的核心技能人员。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强专业化劳资专管员队伍。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将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同推进力度,认真研究民营建筑业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困难,及时出台化解政策措施,将民营建筑业企业统一纳入各相关领域政策支持范围,加强文件宣贯、政策兑现,为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