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姓 名: 蔡余财
身份证号:4523241977*******6
住 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经查,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标称为东莞市某建材店供应,规格为S95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粒化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E2021(37)238438440300012-2)、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3.48等规定,对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拾万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作为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负责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2〕1号),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并鉴于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3.48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违法行为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壹拾万圆(¥100,000元)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