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A
李思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广西城市更新政策方面的提案”,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办。经我厅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支持广西城市更新政策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关于“借鉴广东、浙江、深圳等省市现行政策,完善高层政策配套”的建议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效。目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在加强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推进南宁、柳州两个城市体检试点,在已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基础上,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出台《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并将借鉴广东、云南、北京、浙江等省市现行政策及经验做法,加快推动我区城市更新工作。
(二)自然资源领域方面。我区重点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作为推动城市更新的主要抓手。2020年4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参考广东、山东、浙江等省及深圳、武汉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更新)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0〕22号),提出强化规划引领、合理确定项目改造主体、规范项目供地方式、完善项目改造实施模式、规范公益性用地移交、支持降低成本、加强实施监管、强化市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强化倒逼措施、严守廉政纪律、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等十二条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高精准度的用地政策支持。
二、关于“明确政策方向,实施模式指导”的建议
(一)关于明确城市更新业务定义和范围方面。一是明确城市体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十三项重点任务;二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中已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定义和范围,即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二)对不同类项目予以分类,明确相关参与主体和实施模式方面。桂政办发〔2020〕22号文件提出,根据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等不同类型,分别明确了旧村庄改造、城镇再开发改造的主体,并明确了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政府组织改造等3种改造模式。对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明确可采取自主拆迁、自主建设、自主分配安置住房等方式实施改造;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可将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纳入改造项目招投标公告,一并公开确定改造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
(三)关于明确各类业务模式下的供地方式方面。在桂政办发〔2020〕22号文件中,已明确对不同改造方式可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即旧村庄改造模式的,可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或协议方式供地;旧城镇改造的可以公开出让方式或协议方式供地。
(四)在明确相关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分工方面。正在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结合部门职责明确了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切实做好分工安排,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桂政办发〔2020〕22号文件同时提出建立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此外,还从支持地块连片改造、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实施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等方面明确了降低改造成本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动力。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有关事项答复意见》(自然资权益函〔2021〕15号)提出,“鼓励地方创新,拓宽土地储备资源来源渠道。如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等”。因此,城市更新业务如采取收储后再进行土地招拍挂模式,可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意见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拓宽土地储备资源来源渠道,积极推进城市更新业务。
三、关于“鼓励各地市政府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城市更新规划”的建议
(一)关于鼓励各地市政府配套实施细则方面。我们计划出台政策,鼓励各地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原则,划定合理的城市更新范围和网格区域。合理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充分摸底调查、尊重人民诉求为基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以及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使用功能、建设计划等内容。桂政办发〔2020〕22号文件提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实施监管,逐步建立改造主体信用奖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资金监管制度”等配套政策,在实践中,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等地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出台城市更新规划方面。桂政办发〔2020〕22号文件中提出“(各地)要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目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正在全力推进全区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有序按需推进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编制,为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做好规划保障。在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开展了包括“广西城镇空间高质量发展引导研究”“基于大数据的广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析”等在内的21个重大专题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奠定基础。在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要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充分对接,明确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根据需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结合城乡生活圈构建,注重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撑和保障。
四、关于“协调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配套相关政策方面”的建议
(一)金融方面推动出台系列政策文件。
一是推动印发《关于推动广西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表》。将建筑业企业开发列为银行业保险业重点支持的领域。加强政策传导,抓政策落地实施,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适当提高首贷率、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
二是推动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广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等单位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信贷融资的支持力度。
一是持续优化企业获得信贷营商环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加强建筑业企业对接,努力将普惠型小微企业抵押贷款的银行内部办理时间压缩到6个工作日以内,优化企业获得信贷营商环境。2020年,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实现了在全区14个设区市全部挂牌开设,畅通了企业咨询、办理信贷途径。
二是鼓励政策性银行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积极探索,在不扩大建设规模、防范风险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选择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重且需求迫切、创新合作基础良好的梧州市作为试点,完成梧州市2019-2020年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22.55亿元融资落地。该项目成为棚户区改造领域乃至全行首个专项债券配套融资项目。除梧州市外,百色市、贺州市也已启动该模式的配套融资计划,可解决融资需求200多亿元。
三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需求,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需求,加大支持力度。截至2020年底,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912.73亿元,较年初增长4.65%,同比增长6.46%;其中棚户区及垦区危房改造贷款余额872.89亿元,较年初增长3.7%;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余额21.78 亿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15.95亿元、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余额2.11亿元。
(三)大力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融资。积极探索应付账款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模式,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向其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应付账款为基础资产,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探索搭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付账款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提出融资需求114亿元,积极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推介。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