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在今年4月份向我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时,所提交的业绩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申请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我厅已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21〕1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你公司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一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卉,0771-2366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