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冀建法〔2006〕26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现予印发,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同时废止。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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