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建工〔2020〕256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厅安委会各成员,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治理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刘 杰   联系邮箱:2784969552@qq.com

联系电话:6113885 6145762(传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

青海省住建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住建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隐患排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应建立排查档案,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上报中应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通报中应说明要求协助治理有关事项及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隐患的整改后,应报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青海省住建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目标、时间、范围、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督查组应当抽调具有执法资格和具备较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督查组应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档案。督查组对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并限期办结。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督办情况书面材料按要求反馈上报督查组。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通报督查情况,查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重要资料存档。

青海省住建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制度

第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和协调联系,调度、汇总、分析、推进“三年行动”。协调深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调度工作进度、重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第三条 坚持“每月统计、季度小结、年度总结”的工作模式,仔细分析形势,定期做出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确保“三年行动”“稳、准、狠、快”。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安全监管的新机制、新做法。

青海省住建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建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建筑安全管理对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联络员是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安全工作进行联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全联络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内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及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意见。
  第五条 安全联络员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安全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沟通建筑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 安全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络员单位,并抄报厅安委会主要领导。

青海省住建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促进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二)一条工作信息和一次典型案例(尽量有完整文字资料和图片、视频等资料);

(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突出问题(尽量有完整文字资料和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月末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内容需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填报单位:

2020年  月

专题专项

发现主要问题                (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

排查整治隐患(企业层面)

开展督导检查

执法处罚

约谈   警示 

联合   惩戒 

排查隐患总数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成立  检查组

督导检查次数

检查  单位

督导   问题

行政       处罚

责令停产整顿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关闭  取缔

罚款

移送司法机关

小计

省级  党委  政府  部门

市级   党委   政府   部门

县级  党委  政府  部门

排查

已整改

整改率

排查

已整改

整改率

(项)

(项)

(项)

(项)

(处)

(处)

(处)

(%)

(处)

(处)

(%)

(个)

(次)

(家)

(个)

(次)

(家)

(家)

(家)

(万元)

(人)

(家)

(家)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3.城镇建设安全整治

4.建筑施工安全整治

5.消防

当月总计

累计总计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各市州可在表中添加填写本地区其他专项整治内容;2.督导检查应为地级市以上的数据,其他数据均指全省区市的总数;3.当月总计:上报的数据应为每月的情况信息;4.累计总计:为三年行动开展以来至上报前的所有数据之和的总数。 5.填报时间:每月2日上报前一个月的情况信息,逢节假日顺延。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

2020年 月

序号

专题领域

问题隐患

涉及层面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责任单位

整改进展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问题隐患为企业单位重大隐患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重大隐患是指三年行动排查整治过程中单位(区域)存在的符合重大隐患判断标准的有关情况,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党委政府的问题是指在政策制度落实、机制体制建设、地区风险研判等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
2.涉及层面包括省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县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以及企业单位层面共4个方面。
3.责任单位中如果有牵头部门的请注明。                                                          4.填报时间:每月2日上报前一个月的情况信息,逢节假日顺延。               
5.问题隐患的整改进展有变化的应在当月填报时及时说明,有新增问题隐患情况的应在当月填报时及时增加,并在“备注”中注明。                            
6.在填报时要注意根据涉及专题领域情况归类进行填写。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填报单位:

2020年 月

序号

专题领域

制度措施名称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主要内容
(立意、目的、重点措施等)

工作进展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此表为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制度措施,包括已制定或拟在三年行动期间制定的制度措施。
2.制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3.责任单位中如果有牵头部门的请注明。                                                            4.填报时间:每月2日上报前一个月的情况信息,逢节假日顺延。                                              5.制度措施工作进展有变化的应在当月填报时及时说明,有新增制度措施情况的应在当月填报时及时增加,并在“备注”中注明。                             
6.在填报时要注意根据涉及专题领域情况归类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