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07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分类:C

桂建函〔2021〕386号                     签发人:叶

韦爱艳等4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行政处罚权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柳州市人民政府协办。经我厅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柳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归属现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中发37号文)印发以来,我区各地严格按照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努力构建权责明确、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各市、县党委、政府结合机构改革及地方发展要求,制定当地机构职能调整设置方案,报自治区党委同意,并先后公布明确了本市、县各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目前,我区各设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中,仅有北海市、钦州市、贵港市和崇左市集中行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其中北海市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集中统一行使多部门行政处罚权。

二、不宜“一刀切”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划转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一)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赋予市、县人民政府在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权力。中发37号文件明确了城市管理领域可以推行综合执法的范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是其中一项),同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可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规定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此可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对推行综合执法的范围不搞“一刀切”式的强制要求,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均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为: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已确定由地方城管负责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可以看出,责任清单也明确指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处罚权归属由地方政府确定。因此,搞“一刀切”式划转,不仅干涉市、县人民政府的地方事权,干扰地方决策自主,也与中央改革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不符。

(二)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及现行法律对相关行政监管及处罚权限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48号)等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餐饮服务行业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第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改革文件规定,以及参考部分设区市餐饮油烟执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餐饮油烟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政府其他部门无法相比的指导、协调优势,更有利于强化餐饮油烟污染行为管控查处工作。

综上所述,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尊重市、县人民政府地方事权,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不宜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方面行政处罚权统一划转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为配合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行使该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职能;同时,根据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积极沟通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本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能范围,厘清职责边界,理顺体制机制,共同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