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1286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的要求,我厅结合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是否恰当、适用条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遗漏事项等问题组织研究,于2021年7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法制
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zjtfzc@126.com。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韦炜、莫毅;联系电话:0771-2260069。
附件: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发生消防事故的;
(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恢复原状的,且古树名木未遭受损毁的;
(三)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责令改正后并在规定时间办理变更的;
(四)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办理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
(九)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三)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变更的;
(二十四)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不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设置遮雨(阳)棚和超出墙体设置安全网的,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消除影响且没有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首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散体、流体物质的,首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后,并采取补救措施清理干净被污染道路的;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的,首次被发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消除影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临街店铺未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的;
(七)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首次被发现,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清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首次被发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首次被发现,违法当事人立即清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处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
(十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缴纳的;
(十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办理变更的;
(十五)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
改正的;
(十七)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缴纳污水处理费,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缴纳后及时缴纳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未进行查验,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六)违反《城市地下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