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措施

陕建质发﹝2022﹞7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汲取宝鸡市工程质量检测造假报告事件教训,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办法》、《条例》)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严格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能力。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结构安全的,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三、严格落实施工和监理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检测计划,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及时进行归档。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对检测计划的执行及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对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不规范的限期改正,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置。要强化城建档案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制度,提高依法治档水平,确保城建档案资源应收尽收完整入馆。
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
严格落实检测信息属地管理职责,推动工程质量检测数据采集和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鼓励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过程、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各市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快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通过监管平台,对取样数据、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及报告等关键信息实行动态管控,实现工程质量检测全流程信息可溯源和闭环管理。
六、建立工作巡查机制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分级建立巡查机制。市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每年对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及检测活动进行巡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省级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巡查抽查重点是,承担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巡查主要内容是,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运转及执行情况,严格查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超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未经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行为。
七、加强部门工作联动
各级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横向、纵向工作联动。纵向上,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查,加强巡查联动、及时通报情况。横向上,与城市管理、信访、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协同机制、定期会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建设工作质量水平。
八、强化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于伪造检测数据、数据虚假检测报告,改成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的检测机构,以及违反《办法》《条例》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进行失信惩戒,建立跨行业、跨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关联共享制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信访及投诉问题处置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建设、施工、监理及主管部门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处理群众反映的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信访及投诉问题,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检测报告造假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从快办理,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并做好处置情况跟踪。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