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佛山市高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Q4Y58P

  住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景华街3号二层205商铺

  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广东品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瓦楞纸箱印刷设备研发制造项目综合楼、厂房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2月20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及相关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发现你单位问题如下: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无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见危大工程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和施工升降机操作规程。2.无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提供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足,未提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信息及证件一览表。5.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6.未能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相关培训记录。7.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施工通道安全防护棚长度不足且为单层防护,与方案不符;车间与10kV高压线距离不足4m,现场搭设竹脚手架隔离防护措施未经专家论证;车间一现场模板拆除留有大量悬空模板材料;1#塔吊安装为预埋螺栓,与安装方案要求预埋支腿不符;吊钩下方的绑扎钢丝绳编结长度不足300mm,吊钩的防脱落装置销轴采用钢筋代替,料斗吊耳采用螺纹钢制作,未见基础预埋螺栓隐蔽验收记录,未见安装前对主要受力部件、基础螺栓进行检查的记录;开关箱未重复接地,缺少电气图;现场未设置消防水源及消防立管;一级电箱漏电开关动作电流和时间300mA×0.1s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查两个二级箱,违规使用插座;一级电箱未设置分路,多组电缆接在同一个漏电开关下方;大量电箱缺电气图或检查记录;锯木机开关箱未设漏电开关,刀片未设置防护罩;钢筋场调直区未设置防护区域。8.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台账清单。9.未提供危大工程管理方案(措施)、应急预案。10.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清单;缺应急演练记录台账。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佛山市高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5号),你单位5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6月18日至7月1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