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宝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珠海市宝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46WX1A

  住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珠海国际科技大厦1305室之一

  2024年3月1日,由你单位参建的珠海市人民医院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事故隐患。2025年3月2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有关工程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足,未提供近两年建设规模、安全投入数目票据等材料。2.未能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无2024—2025年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内容。3.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无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4.未对珠海市人民医院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项目“3·1”物体打击事故进行“四不放过”处理。5.工人擅自拆除外脚手架抛撑,且在拆除抛撑后未及时增设其他拉结措施,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以上事实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香洲狮山市人民医院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珠香府复〔2024〕77号)、《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复查珠海市宝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2号),你单位4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6月18日至7月1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