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指山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紧扣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构建契合海南热带岛屿地域特色的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体系,有效引领建筑业向绿色化、工业化、智能化转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质生产力赋能装配式建筑

(一)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

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用基于BIM正向设计,探索构建覆盖项目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以绿色低碳为导向,实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能耗、碳排放等指标的实时监测和优化,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协同设计、智能生产和精细化管理,提升工程建设整体效率与绿色品质。

(二)推动智能化应用

大力推广智能建造。鼓励施工企业应用智能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和智能监测系统,提升构件安装精度、施工效率和质量,加强施工现场实施监控,降低施工成本。鼓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引入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应用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分析,利用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3D打印等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可视化、数据化和流程化,提高生产质效和管理效能,降低生产成本。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据《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定,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

(三)研发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立足海南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特点,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研发抗盐雾腐蚀、耐高温高湿、强抗风抗震的高强度建材及适配的连接节点技术与密封工艺。推广应用符合热带气候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及预制部品部件,完善标准化生产与施工体系,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二、优化装配式建造范围与装配率指标

(四)调整实施范围​

结合海南实际优化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自2026年1月1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2.项目配套设施单体(垃圾房、配电房等)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其地上总面积不大于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

3.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业建筑单体、配套设施(工业建筑工程定义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

4.其他确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继续按《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20〕127号)执行。

(五)完善装配率计算规则​

进一步强化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结合我省抗震设防烈度,实施分类管理,构建差异化装配率指标体系。扩大装配式装修应用范围,提高需要频繁更换的装修、水暖管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优化主体结构、围护墙及内隔墙、装修等方面的分值权重设置。

三、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

(六)加强技术体系管理

设计单位应采用技术成熟、设计依据完备的结构体系,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当项目拟采用的主体结构技术体系超出现行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范围,或超出我厅公开发布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范围时,建设单位应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材料,经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核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意见作为项目设计重要依据。

(七)严格落实设计要点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设计要点,将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和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纸上。建筑专业施工图纸应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概况、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装配率计算表、装配式装修做法等内容。各专业图纸应清晰表达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及相关技术说明。

(八)强化图纸质量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制度。各专业图审人员应依据《管理规定》图审要点,独立出具专业审查意见,重点审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技术方案、装配率计算、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关键连接节点做法、装配式装修做法等内容。审查机构应指定一名熟悉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专家汇总意见,对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内容负责。

四、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

(九)优化预制构件详图设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施工详图编制单位配合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生产方案,统筹预制构件生产工艺和连接工艺的钢筋排布(如竖向构件纵筋直径、根数、间距等)。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施工详图)编制单位应结合生产和施工需求、项目特征、标准规范要求,优化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施工详图)原则上应由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由其他设计单位编制的,应取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会签确认,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十)规范构件出厂资料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预制构件资料电子档案,实现资料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提高资料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预制构件应在显著位置采用喷涂、射频识别(RFID)或二维码等形式进行产品标识,标识应包含项目名称、构件生产单位、产品类型、部位、产品编号、安装方向等内容。预制构件交付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主要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等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十一)加强生产人员管理

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技术队伍建设。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并完整形成相应工作记录。从事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资料管理、模具拼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成品修补等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五、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十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装配式部品部件进场验收、首件验收、首批安装样板验收、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对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时,可邀请省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专家应公平、公正、独立出具验收意见,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执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针对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设计缺陷、施工难点以及各专业之间的冲突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十三)规范构件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及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对进场装配式部品部件进行验收,重点核查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外观质量、预留预埋及质量控制资料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部品部件,严禁使用。进场验收合格的构件后续储存、施工的质量控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四)加强施工质量把控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构件安装质量。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节点作业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或影像记录资料;对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竖向构件,在首批竖向构件安装前应进行等同施工条件的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对于竖向钢筋对接偏差较大构件可考虑采用可调节套筒等;对预制层与后浇层一体化受力的竖向构件应进行安装前后的实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预制层混凝土强度、后浇层混凝土强度,保证后浇混凝土的密实度以及整体性,严禁出现混凝土后浇层与预制层分层现象。

(十五)杜绝违规施工安装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严禁采用与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不一致的施工工艺;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时,不得采用规范允许方式以外的连接方式;如需改变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方式,应先取得设计单位书面确认,严禁破坏钢筋进行违规焊接、弯折。

(十六)强化监理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应依据《管理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旁站监理、举牌验收的具体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建设单位应向构件生产企业派驻监理单位代表监督生产过程,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对于未落实驻厂监造的项目,未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在进场时进行实体检验,检测内容包含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

六、提高工程建设监管实效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

依托“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建造过程信息化监管,实现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提升生产质效及监管实效。生产和施工单位需及时将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交接单、专项施工方案、验收资料等信息上传至“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与施工现场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互享,形成闭环监管机制,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监管水平。

(十八)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督列入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进场及施工过程资料抽查。定期组织专家对装配式项目进行专项抽查检查,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

(十九)违法违规处置与质量问题整改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附件1),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扣除相应信用分,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重点监管。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十日内将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一般质量问题行为的(附件2),应对照相应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除上述两种行为外的其他装配式建筑相关问题,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海南省地方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置整改。

(二十)提高从业人员素养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培训,积极遴选装配式技术应用成熟、质量管控优秀的项目作为样板,组织行业观摩交流。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国际交流与培训,引进国际先进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从业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和专业水平。

七、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装配式建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目录

2.装配式建筑一般质量问题行为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装配式建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目录

序号

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1

设计单位未依据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建造相关要求进行装配式设计,弄虚作假。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2

装配式技术方案或装配式计算书中的内容(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图、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构件连接节点等)未反映到设计施工图纸中。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3

装配式建筑各得分项应用比例或装配率不满足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4

设计图纸中指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有明显指定嫌疑的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5

设计图纸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6

当采用模壳体系时,生产单位仅生产模壳空壳,施工现场仍采用传统钢筋绑扎工艺的假装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7

发包单位与生产单位签署构件供应合同后,未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或授意虚假生产,签订阴阳合同等,导致未完成构件生产或仅生产部分构件,造成虚假装配的问题。

《民法典》第146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8

施工单位未采用或基本未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采用的装配式技术方案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9

施工单位采用与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不一致的施工工艺;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10

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时,采用规范允许方式以外的连接方式的;改变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方式,未取得设计单位书面确认,采取破坏性方式进行违规焊接、弯折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11

当采用免拆底模或可拆底模钢筋桁架楼承板时,桁架钢筋与底板完全分离的假装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附件2

装配式建筑一般质量问题行为目录

序号

行为描述

整改措施

1

集成厨卫的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做法有误,仍沿用免找平薄贴做法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2

未编制生产方案或生产方案不合理

由建设单位组织生产单位牵头编制生产方案编制任务,并严格落实

3

项目未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场验收、首件验收、首批部品部件安装样板验收、首个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落实相关验收制度

4

项目未开展装配式建筑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

5

项目现场对预制构件进场检验手续、资料缺失或不全

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进场验收,及时按批次整理资料

6

项目未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没有针对性,内容不全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牵头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

7

验收影像资料缺失或不全,一般只有照片,没有视频

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节点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钢筋套筒灌浆施工进行全过程视频拍摄

8

项目未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细则或内容不合理、落实情况不佳

由监理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细则及相关规划,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严格落实

9

装配式建筑资料收集整理不规范、不系统、不齐全

生产、施工等单位应安排专员负责装配式建筑资料整理,通过“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补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